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948号
申请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11338。
法定代表人:周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二层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57509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商业街内3号楼2F-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7845H。
法定代表人:**展。
申请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95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9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