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948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商业街内3号楼2F-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7845H。
法定代表人:**展。
被申请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11338。
法定代表人:周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被申请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二层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575094。
法定代表人:**。
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红塔公司)与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红塔公司申请冻结华通公司、汇锦公司账户上的存款95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苏0282民初9948号民事裁定书,对华通公司、汇锦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汇锦公司不服,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寄出复议申请。
汇锦公司复议称,本院冻结了华通公司账户存款953万元,冻结其公司账户641万元,共计1594万元,超出了新红塔公司申请查封标的;原告新红塔公司起诉要求华通公司与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而非按份承担责任,故冻结华通公司账户953万元后,无须再冻结其公司账户,故要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根据新红塔公司的申请,依法对华通公司、汇锦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先后冻结到汇锦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账户6407315.85元,华通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账户2595113.44元,华通公司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账户527570.71元,合计冻结953万元。后华通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账户因有款项进入,余款超过了953万元。现华通公司、汇锦公司账户合计被冻结的款项已过新红塔公司申请查封标的953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冻结华通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8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撤销本院(2022)苏0282民初9948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