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20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麒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37号2号楼3层8、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73298338E。
法定代表人:王湘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诺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长城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02676996。
法定代表人:仇英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麒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诺斯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诺斯机械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09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