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211民初2663号
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05729566。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阳,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逄振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17445B。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生,住址郑州,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73641元,以及诉讼费2885.09元,上述款项共计276526.09元;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如被告充分履行前款所述给付义务后,双方签订的《襄阳鸿泰阳项目空调喷淋加湿系统合同》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且再无其他争议,并保证不另起纠纷;
三、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向原告另行加付违约金5万元;
四、原告承诺于2020年8月10日前,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乙方,未开发票金额为273641元;
五、诉讼费减半收取2885.09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支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不再退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或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