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2520号
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5层9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阳,北京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0号友谊大厦C区1门6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中。
第三人:天津市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与合肥道交口智昇会馆四层。
法定代表人:倪春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肖淑萍
人民陪审员
胡宝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