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8245号
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5层9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经理。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符剑平。
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夏琳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