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2691号
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5层9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逾期付款利息72200元(金额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75%,自2014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利息,共计72200元),以上两项合计452200元;3、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及原告的差旅费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加湿器,合同总价款合计为95000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期付款:签订合同后预付30%,即28500元;第二期付款为发货前付30%,即285000无;第三期付款安装完成合格后150天内付款35%,即332500元;第四期付款5%,即47500元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仍欠480000元货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调试完成验收单、送货单等均显示交易方是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与原告名称不符,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要求法院审查后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应由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
原告代理人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问题,向主审人提交情况说明一份,称原告与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法律上确实是二个主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的签约双方是被告作为买方,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作为卖方,原告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原告确认其与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在法律上是二个主体,故本案原告为不适格主体,其对被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