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8601行初467号
原告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村东如塘组168号。
法定代表人舒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庆云,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向首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