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湘8601行初625号
原告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高源村东如塘组168号。
法定代表人舒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炳坤,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庆云,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新领地公寓3栋。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景观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以下简称开福区自规局)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03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下简称031号实施公告)一案,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河景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炳坤,被告开福区自规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晓、仇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批准,开福区自规局于2019年8月1日发布031号实施公告,公布长沙市统征地山河景园开发用地项目在(现高岭社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房屋及拆迁人口数量、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总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拆迁腾地期限、逾期不腾地的法律后果、对补偿安置有争议可申请协调等事项。
原告山河景观公司诉称:被告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政国土字第169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作出031号实施公告,而该审批单已经满两年自动失效。并且,该审批单明确载明被告征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长沙市统征地山河景园开发用地,而被告将案涉土地用途变更为长沙疾控中心用地。被告在征用本案农用地前未进行公示,未组织听证,并且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土地规划用途,程序多处违法。被告征用的土地系原告2004年以协议转让、生地交割的方式取得,该取得方式符合当时的政策。原告取得土地后,先后对地块上的房屋及生活生产设施、人员进行了安置补偿,并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完成了三通一平,添置了景观设施,累计投入1.2亿元左右。被告漠视原告对拟征用土地的实际投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作出的031号实施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山河景观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2018]第017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证据2:被告发布的031号实施公告;证据3: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编号:20060165);证据4: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政国土字第169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被告开福区自规局辩称:被告发布031号实施公告的行为,是将征地补偿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开告知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程序性事项,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后续的补偿安置等行为,而非该公告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告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开福区自规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政国土字第169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拟证明:本案土地征收是经过依法审批的。证据2:土地红线图及长沙市建设用地单位地籍测绘成果,拟证明:涉案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证据3: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住房保障承诺书,拟证明: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已对本项目做出了安置承诺。证据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证据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据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据4-6拟证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发布了征地公告,被告依法发布了征求意见公告及031号实施公告,三公告依法在征地范围内进行了公示。证据7:征地补偿费用收款通知,拟证明:本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到位。
原告对被告开福区自规局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合法性有异议,审批单系2006年12月30日作出,根据《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审批单有效期为两年,因此该审批单已失效。对证据2-7无异议。
被告开福区自规局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4三性均无异议,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4和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3因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06)政国土字第169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高源村7.1508公顷土地,用于长沙市统征地山河景园开发用地。2018年6月27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发布[2018]第017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本次征地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以及登记期限等事项。2018年8月7日,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发布[2018]第01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公告本次征收土地面积、征收房屋面积、涉及人数、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总费用、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申请听证权利等事项。2019年8月1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批准,被告发布031号实施公告,公告本次征收土地房屋及拆迁人口数量、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总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拆迁腾地期限、逾期不腾地的法律后果以及对补偿安置有争议可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等事项。以上公告均由征地项目所在的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高岭社区(原高源村)签收,并在相关征地现场进行张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亦规定,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责令限期拆迁腾地等征地补偿工作。本案中,被告开福区自规局虽然是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但其因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具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职责,故被告是发布本案031号实施公告的适格行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被告作为法定的征收土地实施机关,在案涉土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政国土字第169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被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后,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031号实施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高岭社区(原高源村)进行送达、张贴,对征收土地面积、房屋数量、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补偿明细的查询机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内容予以公示,明确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拆迁腾地时间,并告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等事项。本案031号实施公告,内容完备、程序合法。
关于原告提出的几个问题。1.案涉土地征收审批单过期失效问题。案涉土地征收审批单系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批文件,在未经确认违法或失效之前,其具有法律效力。2.被告征用本案农用地前未进行公示,未组织听证的问题。被告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031号实施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明确载明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于2018年8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征求意见公告载明的期限之前向被告书面要求过听证。3.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土地规划用途问题。031号实施公告载明:“现将长沙市统征地山河景园开发用地项目在(现高岭社区)范围内的有关内容和实施事项公告如下”,该公告上并无原告所述变更土地规划用途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告开福区自规局发布的031号实施公告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山河景观公司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山河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杨铁梅
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阳叶倩
书记员龚蕾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