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恒大园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亚鑫海阳光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倾城朵美酒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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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876号
原告:三亚鑫海阳光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98号洲恒大酒店612房。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红,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倾城朵美酒店,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98号,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顾弘扬。
被告:**,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三亚恒大园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清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鑫海阳光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倾城朵美酒店、**、三亚恒大园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三亚鑫海阳光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鑫海阳光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谷新宇
书记员张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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