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恒大园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执行人贺成、***、海南和诚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执异15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三亚恒大园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清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丽晶路。
被执行人:贺成,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机场路。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机场路。
被执行人:海南和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
法定代表人:贺成,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贺成、***、海南和诚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和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琼0106执恢32号]中,异议人三亚恒大园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向其送达的(2017)琼0106执恢3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7)琼0106执恢32号通知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异议人的到期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7条规定,通知异议人自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和诚公司的到期债权8202108.27元,不得向和诚公司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以上通知书于2018年7月18日向异议人送达,异议人于2018年8月1日对该通知书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异议人已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对其异议依法不予以审查,并不得对异议人强制执行。据此,异议人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审查范畴,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三亚恒大园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 越
审 判 员  冯平山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慧慧
书 记 员  熊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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