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29号
原告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李培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陈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双塘村花庄组。
法定代表人陈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天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弘坤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则民
审 判 员 柴玉翠
人民陪审员 张 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