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4民初1974号
原告: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西镇南门外金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帅,内蒙古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力,内蒙古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九天建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锦山路西1幢。
法定代表人:郭丽娟。
原告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九天建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原告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晓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