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4民初3033号

原告: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金鼎工业园区。(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第三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