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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勤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287号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勤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后七天之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贾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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