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156号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伊,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219-D2-143、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粉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粉庆,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粉庆名下银行存款3197399.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粉庆名下价值3197399.4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粉庆名下的银行存款3197399.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粉庆名下价值3197399.4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