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4859号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书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101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赵卫华,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二二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