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7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自身原因,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肖 瑶
审判员 李向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