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3民终20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82017.62元(暂计);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