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1118号
原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313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勇,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平昌县同州街道信义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林,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系该局职工)。
被告:平昌县云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云台镇在街。
法定代表人:李佳平,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昌县云台镇铺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平昌县云台镇铺垭梁社区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王心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平昌县云台镇人民政府、平昌县云台镇铺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平昌县云台镇人民政府、平昌县云台镇铺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6元,依法减半收取3173元,由原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巨 浪
人民陪审员 冯述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瑾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