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04民初340号
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3层7号-0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DCQT08。
法定代表人:马有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秋,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益西,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异地搬迁点德吉新村门面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MA6TEXU95U。
负责人:岳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M767。
法定代表人:何远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6.95元,由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顿 珠  措 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贡觉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