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琳,四川中奥(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平街东段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M767。

法定代表人:何远法,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3执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沈 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夏茂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