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民初434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M767。
法定代表人何远法,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住,住四川省平昌县/div>
原告***与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