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拓实业有限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藏0103民初1269号 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B03DN3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 被告一: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M7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MA6TEXU95U。 负责人:**。 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6066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82819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自愿向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0661元; 二、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自愿向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0000元; 三、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自愿向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中保全费共计12177元、诉讼费17755.44元; 以上款项共计3100593.44元。 四、该款分别于2022年5月28日前支付1600000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500593.44元; 五、若被告未能按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所有款项申请执行,并向被告主张未支付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 六、诉讼费35510.87元,减半收取计17755.44元,由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七、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次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