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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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藏0103民初1269号
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B03DN3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
被告一: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M7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MA6TEXU95U。
负责人:**。
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6066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82819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自愿向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0661元;
二、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自愿向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0000元;
三、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自愿向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中保全费共计12177元、诉讼费17755.44元;
以上款项共计3100593.44元。
四、该款分别于2022年5月28日前支付1600000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500593.44元;
五、若被告未能按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所有款项申请执行,并向被告主张未支付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
六、诉讼费35510.87元,减半收取计17755.44元,由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七、原告***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次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