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802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恒昌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雅安恒昌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9)川1802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1802执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