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802民初268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1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胡同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永富,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丈夫),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张雅平,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平。

被告:雅安红珠宾馆,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张雅平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小贷公司)与被告**、***、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同济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富,被告**、***、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济小贷公司系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审核批准从事金融借贷的机构。2019年8月8日,**、***共同作为甲方与同济小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编号为同济个贷(2019)0117号《借款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甲方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向乙方再次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用以归还拖欠2017年11月和12月的借款,借款期限5个月即从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执行固定利息19.8‰/月。同日,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均作为甲方与同济小贷公司作为乙方分别签订编号同济个保(2019)085、同济企保(2019)021、同济企保(2019)020《保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均针对涉案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等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同济小贷公司依约向**、***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000,000元。随后,**、***用该笔贷款归还了2017年11月和12月所拖欠的借款。新借款逾期后,**、***、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尚欠本金1,000,000元和截止2020年10月20日已经产生的利息209,352元,合计1,209,352元。虽经多次催收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庭审中,同济小贷公司坚持本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同时诉讼请求**、***、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连带清偿涉案借款本息。**、***抗辩已经清偿完毕该笔借款1,000,000元;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则抗辩涉案借款系雅安红珠宾馆所用,且依约支付了利息,应当与**和***无关;同济小贷公司没有理由撤回对雅安红珠宾馆股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同济小贷公司系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审核批准从事金融借贷的机构,故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由于涉案的借贷行为均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逾期未自觉履行清偿涉案贷款本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作为该笔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同济小贷公司诉讼请求**、***、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连带清偿借款本息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抗辩理由同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该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和截止2020年10月20日已经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209,352元,合计1,209,352元;并承担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2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共同负担。限**、***、张雅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