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270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胡同信,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张治强,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张永忠,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张雅明,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姜艳,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雅安红珠宾馆,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治强、张永忠、张雅明、姜艳、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红珠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在本案中撤回对张永忠、张雅明、姜艳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同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撤回对张永忠、张雅明、姜艳起诉。
审判员 陈 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