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雅安红珠宾馆、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2民初1981号
原告: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青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雅安红珠宾馆,经营场所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红星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雅安市临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红珠宾馆、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