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2238号
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门北路******。
法定代表人:田在蓉。
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康建设公司)与被告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西康建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