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2238号
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门北路******。
法定代表人:田在蓉。
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康建设公司)与被告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西康建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