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4民初104号
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小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门北路******附**。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