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4民初99号
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作坊巷。
法定代表人:郝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北二路7号3幢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岚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