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802民初161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超,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明友,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门北路******附**。
法定代表人:魏延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罡,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西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秦明友,被告西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西康公司提供西康公司2002年12月成立至今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供**查阅、复制;2.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12月29日,雅安市建筑公司经过改制成立西康公司,**为西康公司原始股东。2007年11月2日,西康公司向**颁发《股东出资证明书》。**长时间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了解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西康公司送达了《关于查阅、复制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信息,截至2020年6月4日未收到回复。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西康公司答辩称,**是公司股东,但其诉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不属实。**诉称长期未参与经营不属实。2002年公司成立初期至2017年1月期间,**担任公司高管职务,主持参与公司股东会、监事会等已经具备知情权,并在一定时间内保管公司章程、公司决议、财务报表等。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该决议并没有驳回查阅资料的权利,只是要求履行义务后才能查阅。并非是事先就剥夺了**的查阅等权利,原告履行义务后,可以进行查阅。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身份证、西康公司公示信息、邮寄单据回执、《关于查阅、复制西康公司相关后息的函》《西康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西康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中国邮政快递单、邮件查询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股东出资一览表,在庭审中双方对**的股东身份均无异议只对出资额有争议,本院对**的股东身份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其他证据:监事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雅安仁康医院章程2009、雅安仁康医院章程2010、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案件领款条、通知、审计业务约定书、名山法院执行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2月19日,西康公司成立。庭审中,双方确认**从西康公司成立至今均为西康公司股东。
2020年4月24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向西康公司邮寄了**签字认可的《关于查阅、复制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函》,主要载明:要求西康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供**查阅、复制。
2020年4月27日,西康公司作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主要载明:是否同意**提出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材料,交由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并表决。
2020年5月15日,西康公司临时股东会作出西康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1.同意董事会要求**立即到公司向董事会说明情况……;2.同意董事会为维护广大股东及公司的权利,有权对**采取各种措施,并要求**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3.同意**在完全履行本决议第1、2项确定的事项之前,暂停**享受股东权利……;4.同意**在完全履行本决议第1、2项确定的事项之前,拒绝**其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资料。
其后**向本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系公司股东,**作为西康公司股东,有权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向西康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后,西康公司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要求**在完全履行临时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后,才能让**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资料。股东有权申请查阅、复制公司资料,西康公司无证据证明**查阅、复制讼争资料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西康公司主张**担任过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管职务,知晓公司的全部情况,已经具备知情权,且**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西康公司临时股东会已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在完全履行本决议第1、2项确定的事项之前,拒绝**其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资料”,**无权查阅讼争资料。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属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否则无效。**具有股东与公司职务双重身份,该双重身份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条件亦不相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并符合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其就应当有权行使相应权利,**是否参与公司经营以及履职行为如何,并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不能因**基于职务身份知晓公司情况而阻却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故《临时股东会决议》属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据此,西康公司以2020年5月15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查阅讼争资料,于法无据,对西康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02年12月年至2020年7月14日(起诉之日),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上述材料由**在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四川省雅安市西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竞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燕梅
书 记 员 陈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