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民辖终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王沟街**号。
法定代表人:车琳,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44060623192746T。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周口碧桂园一期项目三标段劳务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在周口市××区,本工程涉及案件已较多,影响较大,川汇区法院不适合管辖。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利于案件客观公正审理。应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或移送至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周口碧桂园一期项目三标段劳务分包合同》第23页第十四项72.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争议,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的甲方是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新建
审 判 员  武国旗
代理审判员  付广昌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