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602民初2113号
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44060623192746T。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霞,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龙王沟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824206102715G。
法定代表人:车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河南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建筑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被告市政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均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周口碧桂园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周口碧桂园一期项目三标段劳务分包合同》一份,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周口碧桂园一期住宅区三标段土建结构、装修劳务等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未及时、足额向其工人支付工资款项,导致其工人多次采取堵门、信访等手段直接要求原告支付工资。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此后经政府协调,原告代被告将有关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人工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市政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未按2013年周口碧桂园一期项目三标段劳务分包合同第三部分第15到第16条约定的内容按时足额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项,也就是劳务工程款。造成被告工人在没有办法按时足额得到相关劳务费的情况下到原告处索要工资,原告因此代被告支付了相应工资款项,相关工人也向原告出具了相关手续。从该行为可见,本案不是被告违约造成工人向原告要求代付工资,而是因为原告违约在先,且持续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造成工人向其索要工资的后果。因此本案被告无权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违约金。请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周口碧桂园一期项目三标段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摘要):第一部分一、工程名称周口碧桂园一期,工程地点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三、劳务分包范围本次劳务承接周口碧桂园一期住宅区三标段土建结构、装修劳务。总建筑面积月49000平方米。六、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暂定金额19000000元。第二部分:17.计量与支付(4)如因乙方拖欠工人工资或所雇人员工资导致投诉、控告、检举或聚众滋事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工程款项。如果因此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调并要求甲方代表乙方支付其民工或所雇人员工资,甲方可以按代发放工资的2倍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不得有异议。70.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4)如乙方采用多人围堵、冲击甲方或发包人办公地点;威胁、恐吓甲方或发包人个人;损毁甲方或发包人的财物;阻扰施工等方式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不管起因如何,乙方均应为此承担责任。除对人、财、物进行损失赔偿外,还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7)本合同各项违约处罚条款互不干扰,且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方多次发生劳资纠纷。2015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工作联系单》一份,内容为:“周口碧桂园一期项目三标段土建、粗装劳务工程由贵司承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贵司工程款,以此保障工人工资的驾驶发放。经统计,从今年开始,截至7月25日,贵司共计发生32次劳资纠纷,其中堵门以及拉闸断电也是屡见不鲜。针对此情况,我司过程中已反复督促贵司及时出面处理,但每次贵司管理人员出面消极,给我司造成了很大的名誉损失,以及对正常生产、办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经慎重考虑及研究决定,在本月支付工程款前,请贵司务必于前期出现的劳资纠纷班组进行主动沟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项目部。同时将本月拟发放工程款情况提供详细清单,并与班组书面签字确认,将原件报至项目部,以便项目部监督工人工资的及时发放。并对后续工程款发放和劳资纠纷提供应对措施和书面承诺,请贵司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面对解决,否则将停止对贵司进行工程款发放。如贵司老板对劳资纠纷问题未能及时出面解决,工人工资将由我司进行代付,相应款项从贵司工程款中进行扣除,超额部分将采用法律途径解决。”被告方项目负责人张治国签收。委托付款申请书中被告承诺:“贵司(原告)支付的款项到达该账户时即视为贵司已向我司履行了支付该款项的义务,并于付款前把上述款项对应的发票提供到贵司,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能从该账户支取款项)均由我司承担,概与贵司无关。”2017年9月30日,原告代被告垫付工人工资23628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被告方在履行合同中因多次出现堵门、拉闸断电等违约情形,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酌情请求20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堵门等情形是因为原告拖欠工程款的原因造成的理由,因被告已在另案中主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禄东峰
审 判 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王玉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