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1389号
原告: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龙王沟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车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一川,苍溪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