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24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苍溪县陵江镇龙王街31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街57号7幢2楼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川0824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4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2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随后,双方以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苍溪县城的“水井佳园”房屋未完工,诉讼中约定的以物抵债的房屋无法实际确定价格为由,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824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