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民初354号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涛
人民陪审员  蘧 昊
人民陪审员  徐 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