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市洲赫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5执1481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洲赫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能发电机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5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能发电机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82民初57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书记员  江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