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03执3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83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足额扣划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834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单继文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