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
代表人:程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一份,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执8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莹莹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田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