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君贺电力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君贺电力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325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郑 聃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