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汇联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22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汇联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丰源二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1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汇联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