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新恭气动液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29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恭气动液压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新恭气动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新恭气动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鲁0202执2996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明,2022年7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破3、6-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02执29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