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晖
委托代理人:吴勇
被执行人: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调友
四川德鑫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35617元及利息等,权利人至2018年11月尚未受偿上述金额。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2018年10月15日本院工作人员罗虎、贾勇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广汉市南昌路一段25号调查,见原办公地址已经人去楼空,经询问临近小区物业人员该公司早已无人办公不知去向。执行中,本院已将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调友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603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