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21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执行人: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一段25号。
法定代表人:李调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于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38213.5元,并承担执行费64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回执,查询被执行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登记信息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己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