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1民初2747号
起诉人: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一段25号,统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121428095X9。
法定代表人:李调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一般代理,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2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四川铂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锐公司”)和被告四川瀚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顺公司”)立即支持所欠的工程款18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85400元,合计2655400元;2、被告成都广劲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劲公司”)、被告四川名人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人居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连带支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原告华盛公司与被告铂锐公司、与被告瀚顺公司签订了《四川铂锐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瀚顺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合同总价4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及增的工程量。由于被告铂锐公司、被告瀚顺公司一直未按照工程进度、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铂锐公司、被告瀚顺公司、被告广劲公司签订了《四川铂锐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瀚顺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谅解书,明确了最终工程结算价格为447万元,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187万元至今未付。被告名人居公司是被告铂锐公司、被告瀚顺公司的全资金股东,且被告名人居公司对被告瀚顺公司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四川铂锐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瀚顺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中第十八条第二款约定了纠纷解决的方式是:“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请成都仲裁委仲裁”,且四名被告均不同意由本院审理双方之间的案涉纠纷,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依法申请相关仲裁机构仲裁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冷北宁
审 判 员  蒋澍云
人民陪审员  闫照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