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252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狮泉河镇***瓷店(经营者:张永丰),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一段**,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李调友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住所地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光海
申请执行人狮泉河镇***瓷店(经营者:张永丰)申请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噶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2523民初10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狮泉河镇***瓷店(经营者:张永丰)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华盛建筑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对不动产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狮泉河镇***瓷店(经营者:张永丰)于2018年11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噶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2523民初107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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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旦增曲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