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4941号

原告:***,女,生于1964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建文,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翔,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

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2栋9楼、10楼。

法定代表人:陈耀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A座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

绵阳高新区菩提寺社区二组。

负责人:余庆生。

第三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瑶。

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英,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22日,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员工。

上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