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3民初1237号
原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锦绣家园A幢2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频。
委托代理人:杜平,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晶晶,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407号宏都宾馆3号楼3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浩贵。
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04元,减半收取7052元,由原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政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  施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