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1536号
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9UC404,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商厦805U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37790326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锦绣家园A幢2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频。
本院在审理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格